工業生產許可證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產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并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該制度規定:從事產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產品生產。沒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產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
一、項目名稱: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二、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 三、許可范圍: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四、許可條件: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五、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獲得許可。 六、實施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省 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七、許可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向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3) 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4) 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二) 企業實地核查 1、根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組織審查。 2、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4、審查組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5、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6、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 產品抽樣與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2、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4、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 審定和發證 1、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部;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部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八、許可期限: 1、對于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情況,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可在70日內完成審定發證工作(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2、對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情況,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可在70日內完成審定發證工作(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九、審批結果公開: 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和《中國質量報》上陸續公告獲證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 十、收費: (1)審查費和公告費: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公告費本著節約原則據實收取,每個企業收取400元; (2)產品檢驗費: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各類產品檢驗收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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